新年便要酌情處理「走鬼檔」? 文:陳凱文

今個農曆新年,曾被所謂本土派大肆炒作的無牌熟食小販擺賣問題,竟然莫名其妙地死灰復燃。有媒體煞有介事地報道,某名俗稱「走鬼檔」的無牌小販,因在新年期間販賣熟食而被票控幾次,小販因此虧本收場。有立法會議員則宣稱「小販是一個城市的靈魂」,建議政府在年初一至三劃出區域,酌情容許小販擺檔,又認為政府的小販政策,純粹用衛生角度考慮問題,應考慮重發流動小販牌照。

如此言論竟然在「愛國者治港」業已落實的今天,還要出自議員之口,實在耐人尋味。質疑者既然是法律界人士,理應知道小販在街頭擺賣,會侵佔本屬所有市民的路權,對市民出行構成妨礙,所以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4(5)(1)條,才會把此舉視作公眾地方構成妨礙。本屬全港市民共用的路權,被某幾個人霸佔以作牟利用途,不會因為擺賣時間是在農曆新年,便不算損害他人法益。既然如此,所謂酌情的法律認受性在哪?

其次是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並沒任何條文,授予食環職員在某一時間或某一地段,可向違反法例的市民行使酌情權。既然沒有法定之酌情權,卻建議食環署職員選擇性執法,是否有教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,乃至是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,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,有觸犯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89條、第101I條,或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23條之嫌?

撇開法律上沒授予食環職員酌情權的問題不論,法治層面上也不應容讓公職人員可以選擇性執法,否則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的精神。在沒有酌情權之下,食環人員依法票控,但是若像回歸前的農曆新年,衛生幫「隻眼開隻眼閉」,便意味着對方可按個人喜好行事,甚至是變相地提供了行賄和受賄的空間。即使沒有人受賄,但是容讓選擇性執法,必然會使受罰者覺得不公,甚至猜疑執法者因受賄而搞針對,削弱執法者本身的公信力。

除了酌情執法有違法治精神之外,質疑當局的小販政策純粹用衛生角度考慮問題,也是透露出一股小資視野的階級局限性,說得直白一點,便是不接地氣。所謂「小販是城市的靈魂」,不過是布爾喬亞們的臆想,他們往往住在設有保安的私人屋苑,不可能被小販擺賣滋擾,於是用獵奇式思維看待舊區小販的問題。事實上,縱容小販擺賣不但侵犯當區居民路權,亦不只有衛生間題,還會對該區居民構成滋擾,以及有機會衍生治安問題。

即使真是純粹說衛生問題,若不能保證小販售賣的食物足夠乾淨,萬一引起集體食物中毒,還會不必要地增加公共醫療系統的負擔和營運成本,最終要由納稅人埋單;熟食小販擺賣亦會弄髒公眾地方,有機會引來害蟲和鼠患,威脅當區居民健康,市政要為此加派環衛方面的人手,意味着小販霸佔了公眾地方賺錢,還要由公帑出錢為他們執手尾,這是純粹的衛生問題嗎?不!這是無謂地增加醫療和環衛成本的問題,是公共財政問題,還涉及公帑不公平地小販佔了納稅人便宜的問題!

有人或會強調,其建議是政府劃出臨時的特定區域,但是先不說現行的小販認可區,乃是提供給「固定攤位小販牌照」開檔,沒有為流動小販擺賣的法律基礎,更不要說「走鬼檔」本身無牌。即使按某人的思路,政府重發流動小販牌照,數量有多少個?又要根據哪條法例,可讓當局劃定流動小販的認可區?劃定的臨時擺賣認可區又應放在哪裡?認可區內的擺賣位置,又需否明確地劃定下來?

很明顯,對方根本沒為上述問題提供答案。事實上,當局即使在上世紀70年代停發了流動小販牌照,市民仍可根據《小販附例》申請臨時牌照,在申請時間內在特定地點擺賣,但此類牌照顯然不能用作兜售即場烹調的熟食,因為流動小販根本難以滿足《食物業規例》規定的烹調和售賣熟食條件。換言之,「走鬼檔」之所以無牌,說到底是對方想售之物,滿足不到臨時小販牌照的發牌條件,根本不關政府不再發流動小販牌照的事。

況且有一點必須注意,現時無牌流動小販往往想在人流稠密的公眾地方擺賣,所以對方即使想申請臨時牌照,當局也未必獲批,因為我們必須考慮到擺賣對於衛生、當區居民和治安的影響。在此情況之下,政府即使要劃定臨時小販許可區,也不可能像現時的「走鬼檔」一樣,在鬧市區的馬路上隨處擺,最有可能的情況,是像年宵市場,或者像之前搞夜繽紛一樣,以競投方式讓市民租借特定區域,但是這樣做的話,又是否能滿足對方的訴求呢?

文:陳凱文
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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